*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 大政发〔199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城乡消防安全工作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消防管理能力不强,群众消防意识比较薄弱,消防设施装备陈旧落后,消防法制建设不完善,致使火灾次数、损失逐年上升,重特大火灾接连不断。一九九三年全市共发生火灾600余起、重特大火灾15起,死伤4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其经济损失相当于前八年总和。火灾不断增多,影响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发〔1993〕50号)、《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3〕8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2〕48号)等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消防建设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之中,统筹规划,常抓不懈。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消防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凡因未尽职而导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