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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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建筑施工占用 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 一年以内 2.00 10.00
地 区 一年以上 3.00 15.00
主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 8.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2.00 10.00
次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 6.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1.50 8.00
一般街巷道路 一年以内 0.50 2.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1.00 4.00
其他次要 一年以内 0.50 1.00
空 地 一年以上 1.00 4.00
停车场 0.10
</font>
附件2: 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