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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八)油品类:汽油、柴油、重油、润滑油、煤油;
  (九)食品原料类:生产用粮、油;
  (十)办公用品及设备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速印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件、各类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保税市场为现货交易,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可开展代购、代销、展销业务。在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后,允许保税市场会员在保税市场从事生产资料的小额批发,用现钞交易。
  第十六条 保税市场供应的主要对象是:境外企业、保税区企业、保税区外“三资”企业和需用进口生产资料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保税市场交易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允许外汇现钞在市场内流通。
  第十八条 保税市场各大类生产资料进货计划,由保税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
  市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为保税市场会员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保税市场会员可直接进口保税生产资料,经海关查验登记后,存入保税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条 海关为每个会员建立专门的《登记手册》,并对保税商品进行定期检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市场并已办理报关手续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在市场内办理商品检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税市场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保税市场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会员资格。
  禁止在保税市场内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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