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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接受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
  (二)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标底价格由工程成本(含劳保支出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经政策,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以及市场价格的变化。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组织审定,审定标底时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参与审定标底的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标底的编制。
  第十九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可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颁发的《投标证》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决定参加投标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有权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
  (二)企业简历、社会信誉及业绩;
  (三)全员职工人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状况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若要对投标书进行修改和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通知招标单位,原投标书中相应部分以此函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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