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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四)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核准;
  (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八)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
  (十)招标单位编制和审定标底;
  (十一)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计划批准文号、建设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内容、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
  (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价格变动处理办法;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七)工期和质量要求;
  (八)编制施工方案的要求;
  (九)投标须知(投标书投送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十)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的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天,其它工程不得超过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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