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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凡距排放粉煤灰企业的储灰场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筑堤工程必须掺用粉煤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掺用粉煤灰的粘土砖。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优先采用掺用粉煤灰的建筑制品,并可作为设计评优的主要条件。对设计单位已明确使用粉煤灰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或擅自修改图纸。
  第十一条 建材和施工企业生产、使用粉煤灰制品,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运输粉煤灰,必须使用装有固定密封设施的专用车辆,专用运输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可免缴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缴已免的各种税、费。
  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可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利用粉煤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项目更新或扩建。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掺用粉煤灰替代原设计建筑材料的,不扣减原设计指标,其节约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可按规定提取节约奖。
  第十六条 企业和科研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课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聘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预以考虑。其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设立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排灰单位每年每吨缴纳一元钱;
  (二)没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每生产一块实心粘土砖缴纳一分钱。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的收取,由墙改办根据全市计划平衡、审定的排灰尘量,每季度下达一次缴费通知单,由排放粉煤灰企业主管财务部门代征,年终统一结算。
  收取的发展基金由市墙改办统一交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粉煤灰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奖励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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