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1997年10月15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城区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除运雪的主管部门,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除运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除运雪工作。除运雪责任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冬季除过雪工作。
建委、教委、财政、物价、公安、工商、交通、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除运雪工作。
第四条 市、区除运雪指挥部所需除运雪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
市除雪指挥部对各区之间有争议的地区雪段应做好协调工作。
区、县(市)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辖区内除雪工作的调配,并协助街除雪指挥部落实雪段。
居民小区的除雪工作,由街除雪指挥部协调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除雪。
各类市场、摊区(含通道)的除运雪由市场、摊区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
动迁区原单位的责任雪段,已搬迁的由开发单位负责,尚未搬迁的由原责任单位负责。
区、县(市)街除雪指挥部应与除运雪责任者签订除运雪责任状,严格明确责任。
第六条 城市除雪按单位在册职工、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数及大、中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人均15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划分除雪责任段。小学生(四年级以上)按人均10平方米以下划分除雪责任段。除雪责任段应达到不空段、漏段并有明显标记。
第七条 无除雪能力的单位和业户,其除雪任务可雇用人员有偿代除,但每场雪每平方米不得高于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