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31日 大政发〔1996〕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户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省、市迁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以及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
第五条 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
(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
(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
(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
(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
第八条 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