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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 大政办发〔1996〕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意见》要求,行政处罚法实施前要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了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理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现将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实施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和批转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含通告、公告、指令性通知,下同)。
  (二)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发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的组织与分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制发和批转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列出清理题目并指定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法制办漏列清单的,部门可以与法制办联系后自行进行清理。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
  (三)政府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内容
  (一)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为、幅度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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