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今后报市政府决定发布的规章都要通过《大连日报》予以公布。否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三、切实抓紧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和清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抓紧依法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市政府法制办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抓紧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同时,要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核发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尽早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执法证件核发申请,争取年底前完成“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工作。
四、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和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要尽快理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关系,加大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力度,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有权对违法执法、滥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纠正;对于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或其他法制文件,有权予以撤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要授予法制机构一定的权限,切实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五、规范执法文书,理顺执法程序,确保
行政处罚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根据
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市政府要对全市现行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其中市直部门自行制作的执法文书,或者虽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制作但不规范的,将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规范后的行政执法文书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还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理顺执法程序,使其与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相一致。上述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