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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意见
 (1996年7月23日 大政发〔1996〕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这部重要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依法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切实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职能,提高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这部法律,掌握以下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对施行行政处罚法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市县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区市县政府领导、市直部门的局级干部和主要行政执法单位的科处级干部,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在10月底前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区市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在岗人员的培训,培训面要达到90%以上。同时,还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不断扩大行政处罚法的普及面,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凡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处罚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都须予以修订或废止。对1987年以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各部门要按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抓紧修订,年底前将修订意见报市政府,列入明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予以修订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对1979年以来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原则上也要在年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列入明年市政府规章清理计划。对于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条款超越法律规定但行政管理工作又特别需要的,应依法将市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按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抓紧组织人力,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设定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10月1日前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市政府法制办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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