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6〕70号)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6月14日
市人民政府:
《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业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9月28日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辽政阅[1996]18号《关于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筹备工作会议纪要》及全省养犬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我市从1996年7月1日开始进行养犬登记,到9月底前基本完成。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贯彻实施
《规定》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根据
《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建议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1名领导任顾问,市政府1名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1名市长助理和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领导任副组长,吸收市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