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6〕69号)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6月10日
市人民政府:
《
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现将贯彻实施工作意见请示如下:
一、加强领导
《条例》是我市一部实事求是、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发布实施,表达了广大市民的共同意愿,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身安全和净化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影响。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议市政府由一名副市长分管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公安、宣传、城建、环保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做好
《条例》的实施工作。其他区和县(市)需要在
《条例》规定以外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抓紧制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要由有关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抓好干部、职工和居(村)民的禁止燃放工作,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举报,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后节日或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允许或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