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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的退休职工、退伍志愿兵、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符合条件的可以迁入。
  第十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二条 符合《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和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迁入。
  第十三条 郊区招聘的“农转农”人员和农村投亲的“农对农”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以迁入。
  第十四条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迁入。
  第十五条 被注销旅顺口区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旅顺口区的予以落户。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旅顺口区定居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特困及落实政策人员迁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并被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公安、民政等部门签发的手续,按规定办理核签。被批准调、迁入的人员持核签手续到区公安分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调、迁入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1万元;大学专科学历的,每人1.5万元;中专学历的或工人技师,批人2万元,上述人员的家属每人1万元。
  (二)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2万元。
  (三)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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