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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大政发〔1996〕1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好我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困的时间、范围与标准
  (一)解困的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作为解困对象:
  1.在岗职工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外加各种物价补贴,下同)的。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
  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属于解困的对象。
  (二)实施解困的标准
  1.在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保障。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的职工,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3.离退休、退职人员达不到大连市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按大连市最低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
  二、解困措施
  (一)建立解困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的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1.市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
  (1)由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
  (2)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
   资金不敷支出时,市政府交视情况适当调整。
  2.区、市、县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
  (1)根据区、市、县属企业的困难情况,由当地财政拨款;
  (2)从市解困资金中拨付上年所属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
  3.中央、省属企业解困资金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地方视能力,可给予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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