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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第七条 属于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市内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内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含其配偶,下同);
  (二)市内在职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因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本市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
  (三)经批准来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随迁1名子女。
  第八条 本市驻军军官家属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九条 退休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经与我市协商同意并有单位代为管理的,或原在本市工作经组织动员支援内地建设,就地安置有困难且在本市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侨务、统战等政策规定应予照顾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调入、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调入、安置。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本市的(不含外省市籍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的);
  (二)配偶是大连常住户口(随军除外)并在本市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三)配偶系随军到本市居住8年以上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级(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满5年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本市居住,确系年高体弱、身边无子女的;
  (六)双军人均属外省市入伍,单方转业,在本市驻军8年以上,其生活基础在本市的;
  (七)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在本市,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以及从事飞行、潜艇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
  第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按照每年市政府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知识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在办理“农转非”后可办理乡进城手续;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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