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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
 (1996年12月30日 大政发〔1996〕110号)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增加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本市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市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大连市技术出口工作。
  第四条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出口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创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条 技术出口包括:
  (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 凡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相关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以及在国外及港、澳、台进行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等项目,也视同技术出口。
  第七条 申请技术出口,须按规定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报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出口合同,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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