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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记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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