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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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