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

  (一)有林村连续五年无森林火警的,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连续五年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自治县连续三年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贡献突出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
  (五)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六)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七)在森林防火体系建设或者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上成绩显著的;
  (八)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进行野外生产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罚款;虽经批准,但不遵守生产用火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四)违反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在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在防火戒严期内未申领《入山证》擅自入山进林的,或虽有《入山证》,但超越限定活动范围的,对每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防火器材、设施、设备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不服从防火组织和火场总指挥指挥调动的,处以50元罚款;单位不服从指挥调动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如实上报灾情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森林防火组织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阻挠或妨碍森林防火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