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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七条 各自治县和有林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森林分布,分别建立专业、半专业和季节性的森林消防队。
  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建立义务性的森林消防队。
  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和各类森林消防队,应制定年度处理森林火灾预案。
  第八条 凡有林单位,应按每三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三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森林火险区划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南芬区为Ⅰ级火险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为Ⅱ级火险区。
  各级火险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火预测预报能力、机动能力、扑救能力和总体控制能力。
  第十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25日至12月31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每年4月1日至5月10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延后森林防火戒严期,并可规定特别戒严期。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须指定专人昼夜值班,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监视火情,并对发生的情况快速反应,果断决策。
  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每天应发布森林火险预报。
  第十二条 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经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有权扣留携带的火种。入山人员必须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严禁入山。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
  (三)火车、汽车等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
  (四)在林内使用火把;
  (五)烘烤物品;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野炊和生火取暖;
  (八)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自治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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