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术奖授奖标准:
(一)一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有着很大影响,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管理奖授奖标准:
(一)一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大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卓越成就的。
(二)二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较大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显著成就的。
(三)三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一定成就的。
第九条 获奖项目奖金必须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一般为奖金总额的50~70%。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同一获奖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不得再次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