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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5日 抚政发〔199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程,认真贯彻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方针。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尊敬和关心退休职工,积极支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职代会应有一定数额退休职工代表参加,保证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事业应把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纳入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职工退休后,依然要关心、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声誉,力所能及地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二)统一帐卡簿,加强基础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
  (三)探讨研究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其发展规律,实现管理科学化;
  (四)主动取得有关单位、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使工作逐渐走向社会化;
  (五)发挥退休职工自管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自管能力。
  第八条 退休职工服务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一支讲政治、懂业务、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退休职工服务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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