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失效]

  第八条 凡违反《抚顺市民“十不”》有关规定者,由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拒绝处罚者,在5倍限度内加重处罚。
  第九条 随地吐痰、便溺,处以5元罚款。
  第十条 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算命、算卦、看手相、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语言低级下流,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有乱贴乱扔乱放行为的,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上乱张贴、乱涂画,按每处(张、件)处以10元罚款;
  (二)在街路、居民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抛洒杂物、脏水,处以10元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场地上乱堆乱放杂物,处以20-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夜间在居民住宅区造成噪声超标干扰他人休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攀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翻爬栏杆、在树上拴绳、挂牌,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骑车、步行穿越道路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骑非机动车转弯不减速,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处以5元罚款;
  (二)行人穿越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钻跨路间隔离或护栏,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共设施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轻微损坏围墙、围栏、水池、公用桌凳、建筑小品等市政公用设施,处以20元罚款;
  (二)损坏路灯设施、擅自挪用道路边石和方砖,处以50元罚款;
  (三)损坏公交车辆上设施或站务设施,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5元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