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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1996年9月13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抚顺市民“十不”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酗酒闹事
  3、不赌博迷信
  4、不说粗话脏话
  5、不乱贴乱扔乱放
  6、不干扰他人休息
  7、不攀折花草树木
  8、不违犯交通规则
  9、不损坏公共设施
  10、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文明建市战略,保证《抚顺市民守则》的贯彻实施,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本着统一领导、相互配合、分片包干、以块为主、奖励和处罚相结合、专业人员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行使执法职权。
  第四条 各县区、各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民有权对他人违反《抚顺市民守则》的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
  第六条 抚顺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酗酒闹事;
  (三)不赌博迷信;
  (四)不说粗话脏话;
  (五)不乱贴乱扔乱放;
  (六)不干扰他人休息;
  (七)不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违犯交通规则;
  (九)不损坏公共设施;
  (十)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凡认真遵守《抚顺市民守则》、做到《抚顺市民“十不”》或热心维护社会公德者,为文明市民。逐级评选、树立的文明市民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市民标兵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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