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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重大测绘工程项目的计划,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管理部门管理范围是:
  (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和县、区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
  (二)省管限额以下,面积在一幅(标准分幅)以上的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和房产测绘;
  (三)各种比例尺的竣工图测量;地下管线网工程测量;
  (四)全市各类地图、地图集(册)和市域行政区划界线测绘、编审出版;
  (五)市级各类重点测绘项目;全市规划建设工程、征用土地、房地产开发申报地形图件的审批和施工验线等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范围应严格遵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九条 本市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必须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执行。
  确需建立局部假定座标或建筑座标系统,按照《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及各种管网测绘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管理实施测绘工作。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与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重点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必须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测绘资格申请,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省测绘管理部门申领《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进行测绘。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
  第十三条 在我市地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埠测绘单位,必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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