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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测绘管理办法

抚顺市测绘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测绘工作。县、区测绘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在业务上受市测绘管理部门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地区的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业务;组织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测绘科技交流、新技术开发和国内外测绘技术合作;
  (五)负责测绘资格审查、承办《测绘资格证书》和《测绘工作证》;负责本地区各种地图编制和出版的审批工作;
  (六)管理本地区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测绘档案及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检验及成果鉴定;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形图件验审工作。
  第五条 测绘管理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测绘管理人员检查时必须持有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我市测绘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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