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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中、省直企业及外市驻抚单位和市属企业进行劳动监察。
  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县、区级劳动监察机构业务接受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县、区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把属于自己管辖的重大案件提请市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市劳动监察机构可以酌情受理;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市劳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同时因工作需要也可以把属于管辖的案件委托县、区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条 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应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并可根据需要聘任部分兼职劳动监察员。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劳动监察,需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人员中推荐。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由市劳动监察机构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和劳动监察员胸卡。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劳动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
  (三)对劳动力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四)对用人单位(个人)用工和劳动者劳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劳动监察员进行培训、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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