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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 抚政发〔199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用工,促进平等竞争就业,保障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经企业招收录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招用职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的招用职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招用职工需求登记;审核招工简章(广告);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用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求职人员;组织劳务洽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招用程序,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凡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不得发生招工行为。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从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并保证被招用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招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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