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安置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掌握本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放假职工的管理工作。企业放假职工应持企业签发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放假职工证明》,在一周内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为本企业放假职工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交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放假职工,企业不再为其负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最低生活费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与之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
  (一)与其他用人主体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已从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生产需要等原因招回而拒不返回企业工作或参加技术培训的;
  (四)职工自愿申请放假的(不含女职工哺乳期间执行休假制度的);
  (五)经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次推荐就业而不去的。
  第十五条 企业富余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应按规定向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放假职工在接到企业招回工作或参加培训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企业报到,服从企业分配或参加培训。放假职工在接到企业招回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仍不返回企业报到,可按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也可视为该职工与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经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次调剂安置到力所能及岗位而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与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放假职工,按照社会劳动力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