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
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 抚政发〔199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管理,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再就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富余职工是指按照企业科学定编定员,从生产岗位或工作岗位撤离下来的超编人员和因调整产业结构、经营规模而不需要的人员。
企业放假职工是指因企业开工不足而闲置在社会上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内资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负责本单位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企业做好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本企业的富余职工、放假职工及内部劳动力市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1-6级因工伤残人员和职业病人员列入富余职工、放假职工范围。
第七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进行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的教育,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进富余职工、放假职工尽快得到安置。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对本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进行调剂和安置。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应同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力市场衔接,企业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劳动力市场应同市、县(区)劳动力市场衔接。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劳动力市场同市级劳动力市场衔接,县(区)企业同县(区)劳动力市场衔接。
第九条 企业招用职工时,应首先安排本企业及行业内调剂的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无法满足生产岗位需要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