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企业招用另一企业的富余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双方企业协商,可由富余职工原单位向接收单位按每人3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费,也可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可对招用的富余职工实行试工制度,试工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试工期间保留原单位劳动关系。试工合格者,应办理工作调转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允许退回原单位。
七、鼓励不同单位之间成建制出劳务,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并负责办理手续。接收劳务人员的单位要为所接收的劳务人员交纳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并不许向出劳务的人员和出劳务的单位收取抵押金。
八、鼓励推荐介绍、招收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不含临时性工作)。凡用人单位每招收录用一名失业职工,并稳定两年以上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给1000元安置费,同时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介绍一名失业职工就业,并稳定两年以上的,劳动部门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给职业介绍费。
九、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发放退休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孕期、哺乳期的女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在休息期间,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外,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待遇。
十、鼓励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凡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凭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用,并从开业之日起免收一年管理费,一年后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工商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适当照顾;
(2)国土规划部门帮助解决场地,免收土地占用费三年;
(3)在创业市场内经营的,免收占道费;
(4)税务部门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缴纳的各税,定额减半征收一年。确属困难较大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征、缓征期;
(5)卫生防疫部门对从事食品卫生业的,给予减半收取卫生许可证费和健康证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