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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
 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 抚政发〔199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作用,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新办的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失业职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解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经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三年的所得税;营业税的30%和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税的30%,三年内实行列收列支,先征后退。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30%以上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不到30%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按安置比例适当减免所得税。
  二、企业组织放长假达六个月以上的富余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或生产经营性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创办过程中需要占用国有土地时,国土规划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规划定位手续。需要使用国有资产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三年。企业启动生产或经营所需资金确有困难需要扶持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贷给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启动生产和流动资金。此项资金为有偿低息使用。
  四、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时,主办单位应在人才、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该经济实体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由主办单位承担其本企业富余职工的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第二年减半承担;第三年起由新办企业自己承担。
  五、实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劳动部门对企业调出的富余人员不核减工资总额,对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富余人员就业的单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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