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和竣工图的管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规划、土地档案;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四)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等市政设施档案;
(五)给水、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档案;
(六)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七)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设计工程档案;
(八)房地产档案;
(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十)城市防地震(含地震)防水灾(含水利工程)防火灾,防污染(含环境保护)防空等防灾档案;
(十一)军事工程档案;
(十二)县区、村镇建设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十四)地下管线档案;
(十五)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十六)城市建设名人档案。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特别是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遂道、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要执行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
(二)图纸与文字数据修改后,要文图一致,与工程实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