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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
 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抚政发〔1995〕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我市培养中高级人才,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国家普通高校本科正式录取的我市高三毕业生(含没并轨院校及市政府联合办学录取的自费生),毕业后自愿回抚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贷学金: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乡镇60元、县镇70元、城市80元;
  (二)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标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但考生父母双方单位,因企业亏损放假长达半年以上,且又无其他生活收入者;
  (三)家中(以户口为准)现已有两个学生在外地念书(大中专以上),虽然月人均收入超过标准,但本人入学读书确有困难者;
  (四)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经有关部门认定证实)。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有息贷款:
  (一)被全国重点高校录取,毕业时月息按3.2厘计收;
  (二)被一般院校录取,毕业时月息按4.8厘计收。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无息贷款:
  (一)凡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在高校本科录取分数中全市排列前五名者,入学第一年可享受无息贷款;
  (二)学年被评为院、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当年可享受无息贷款。
  第五条 享受贷学金的学生,毕业违约不回抚顺者,收回全部本金,并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录取的院校及我市人才急需程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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