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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征地范围内农房,需易地迁建的,由所在村(或联社)提供新建房场,按统一规划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
  征地发生农转非人员住房动迁,原则上由征地单位另配住房进行安置,也可给付动迁补偿费,由动迁户自行解决住房。
  第十一条 动迁住房需由原产权人自建住房的,按现期重置价进行补偿,需由征地单位安置住房的,按现期残值价(补偿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补偿。所配新房标准或面积低于或高于原住房标准或面积的,按附表二找差价。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动迁户,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每户300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适当补偿:需易地重置的,按动迁时被动迁物重置价补偿;不需易地重置的,按原造价补偿。
  第十四条 闭路电视线路、煤气管线,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经确定需搬迁的企事业单位,按搬迁还建办理,或者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补偿,构筑物和林木,按本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企业搬迁,按原占地面积补还土地,也可由地价评估机构对原土地作价,然后按所作价格易地征地予以补偿。
  被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造成设备损耗及搬迁装运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正常使用的动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5%计算(不含车辆等运输工具迁场);化工等企业生产管线或其它易损设备、设施类搬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恢复原生产能力成本核算补偿。在协议搬迁期间,因动迁造成停工损失的,可参照被搬迁企业实际停产期间(和范围)在册职工的平均月标准工资额补偿,停业损失私营或个体企业按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市平均月标准工资额补偿,停业损失补偿3-5个月职工工资;对其不能恢复生产且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是最多不超过18个月职工工资,无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不补偿停业损失。
  第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经补偿后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征地单位负责处置。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补偿并已按本规定确定补偿额,被动迁人拒绝动迁或不按已达成动迁协议动迁的,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迁通知书,被动迁人接到通知书后,在限期内仍拒绝拆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征地单位不按政府有关规定交付征地款项,或私下同被征地单位、个人接触,商定补偿费用,或在政府决定补偿费用额以外,增付补偿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违章单位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动迁,按实际造成损失的价值进行补偿。本规定颁布以前执行的各项补偿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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