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意见
(1996年7月9日 大政发〔1996〕61号)
市人民政府: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根据
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5〕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一次性分离市属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企业分离出来的中小学校按属地办学的原则,移交给当地区、市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原学校按中小学校名称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予以更名。
二、学校现占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实行整体无偿划拨。移交资产的数额以1995年底清产核资数或各项资产帐面数为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界定后办理资产划拨、变更手续。学校债务由企业承担。校办工厂不随学校划拨,全部留给企业。如校办工厂占用学校资产的,无偿倒出留给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的住房原产权关系不变,使用调配权归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资金归企业所有。
三、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按1995年12月未实际在册人员成建制移交给当地政府。如本人自愿,企业同意,也可以一次性留在企业。
四、学校从企业分离后,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原企业工资经核定后高于套改工资部分作为保留津贴发放,每年按20%的幅度扣减,第5年到位,如在此期间退休,未扣减完部分不再保留。企业拖欠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医疗费等,在学校分离时一次性付清。
五、学校由企业移交给当地政府后,教育经费5年内由市财政负担二分之一,余下部分由市教委、当地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具体经费数额,第1年(1996年)由市财政征求市区两级教委、市经委和当地财政意见后,按大连市中小学校平均教育经费预算水平核定,后4年每年按18%的比例递增。5年以后,以第5年(2000年)实际拨付的教育经费为基数,基数内当地财政承担的数额不变,其他部分由市财政划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新增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