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23日 大政发〔1996〕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税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制度,并注意建立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使这一税法在全市范围较好地贯彻落实。1994年和1995年共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56437万元,为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贯彻落实
《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这一税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仍很淡薄;有些单位执行制度规定不够认真,没有承担起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偏松倾向,公民个人多处取得收入和“隐形”收入得不到有效监控,致使应税收入流失严重。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大对这一税种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差别作用和聚财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社会分配的格局已发生明显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的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制定或随意变通减免税政策。各级领导不仅要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都要对本单位支付的应税所得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要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列为各行各业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一项主要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