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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 大政发〔1996〕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保证对市区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内四区的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区域土地在原有土地级别基础上作调级处理:
  (一)东北路北段、华北路和振兴路围成的三角地域由六级地提到四级地;
  (二)机场北侧的泡崖小区由六级地提到五级地;
  (三)西北路南段西侧区域(包括大连冶金机械厂、王家沟、石家沟、锦绣小区等)由五级地提到四级地;
  (四)富国街至黑石礁段的中山路北侧区域在原土地级别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级别;
  (五)寺儿沟区域由四级地提到三级地;
  (六)沿中南路、解放路、东北路、长春路以及八一路区域由三级地提到二级地;
  (七)疏港路西段邻近区域,土地级别不变,土地类区相应提高一个档次。
  三、土地出让金标准重新确定,详见附表一。其中,“二层以下住宅”、“三至七层高档住宅”项目,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属于城市旧区改造项目,将根据旧区的拆迁面积大小,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详见附表二。
  五、凡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项目,其土地使用费按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推算。
  本通知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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