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正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办法
 (1996年6月30日 大政发〔1996〕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促进大连市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集装箱中转站)是指从事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清洗、修理和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拆箱以及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国际集装箱场站(以下简称场站)是指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设置的具有堆存国际集装箱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集装箱中转站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集装箱中转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集装箱中转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必要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场站;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设立集装箱中转站,申请人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