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
2.经批准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
3.经批准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三)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四)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对引进外资符合上述规定金额并在企业内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国境内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籍华人向我市捐赠资金、物资等用于经济建设、公益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或1名国内亲属迁入落户。
(一)捐赠数额标准:
1.在市内城区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万美元以上;
2.在其他区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5万美元以上;
3.在县(市)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5万美元以上。
(二)迁入落户者须有固定住房。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
(一)购房投资数额标准:
1.在市内城区1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旅顺口区、金州区25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县(市)1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必须用于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居住。
第七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持办理户口的必备证件,向市公安局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经商办企业的,须持有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验资金报告书,投资凭证,完税凭证,资产负债报告书及营业执照。
(二)捐赠资金、物资的,须持有捐赠汇款凭据,接收捐赠单位证明,银行转帐凭据及有关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房证)及购房款收据。
第八条 市公安局接到落户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报市人口控制办审核并由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级或主管市长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迁入落户的人员,须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号)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落报常住户口所需的“农转非”指标,每年由市计委专项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