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资产评估问题。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乡村集体企业在改革中,要对企业实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特别是对转制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一定要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关于集体资产的出售问题。出售集体资产,是实现产权流转、资产重组、搞活企业的有效途径。出售时,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为标底,不准低价出售,杜绝集体资产和银行资金流失。出售后的企业之间债务,经双方同意,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
关于乡(镇)、村利益兼顾问题。为壮大村的经济实力,调动村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组织好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村办企业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乡村之间的利益分配。乡(镇)政府要依据村里实缴税金的多少,从乡(镇)财政包干分成收入中确定合理比例返还给村,村里得到的返还收入,可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
关于产权转让资金的回收及使用管理问题。乡村集体企业出售产权的资金,实行谁兴办、谁负责回收的原则。乡(镇)、村要设立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回收资金要严格用于发展生产、扶持乡村骨干企业,严禁挪作他用。购买企业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经过协商,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能少于30%,其余部分可作借款处理,但利息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在未付清价款之前,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企业的跟踪审计考核,买方应按时交付拖欠资金,否则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关于土地处置问题。对已出售或将出售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以实行租赁或出让使用权。如果出让使用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按市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2〕72号)和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中各级政府应从企业的承受能力出发,在明晰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的基础上,对偏远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出让或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上可采取灵活措施,鼓励乡(镇)、村盘活土地资产。
关于改制企业的管理问题。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仍实行归口管理,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一如既往、一视同仁地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发展外向型经济、争创名牌产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