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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1996年6月27日 大政发〔1996〕57号)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乡村集体企业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制,已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全市乡村集体企业的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使乡镇企业发展有新的突破。现就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业调整、改组、改造的力度,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完善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乡村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
  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三增”(增强企业生机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两提高”(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乡村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外资改制改造。要充分利用我市对外开放和地域优势,加大利用外资的工作力度,大力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存量吸引增量,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2.大力发展企业集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应以优势产业、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连接为纽带,采取控股、参股形式,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或兼并,组建企业集团,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的支柱。对那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增强乡村集体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3.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对于那些有条件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将原集体企业和出售的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时,不允许将集体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对不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完善,使其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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