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 大政发〔1997〕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调动农民种粮和交售国家定购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理顺粮食购销关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定购价格:稻谷(三等、安全水份)每50公斤调整为77.00元;玉米(二等、标准水份)每50公斤调整为52.00元。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省、市对定购粮的价外补贴不再实行。
二、粮食销售价格:每500克标一大米调为1.53元;每500克普通玉米面调整为0.82元;特一粉每500克调为1.40元;豆油执行议购议销价格。军粮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大中专院校学生口粮仍按调后批发价格执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口粮1996年10月1日前仍按现行价格供应,10月1日开始按新调价格执行。
三、居民口粮供应及补贴。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对居民口粮实行凭证定点定量供应,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特一粉5公斤,标一大米2公斤。为了减少城镇居民的支出,市政府决定对居民实行补贴,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1元,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大口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鉴于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粮食销售价格已经放开,这次调价后,当地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四、保证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粮源,增加粮食储备,保证粮食供求平衡。对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出台前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一旦市场发生波动,要运用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等手段及时调控,确保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国有粮食部门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切实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国有粮店对各主要粮食品种要做到有价有货、质价相符,不惜售,不脱销断档。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粮食企业在调价前卖大付和少数单位及私商粮贩套购低价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