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
(1996年6月11日 大政发〔1996〕53号)
一、支付范围
1.投保人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药品费(按《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2.因急诊、外出或探亲,不能赴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有病历记载的医疗费用。
3.根据规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外地、市内转院的医疗费(床位费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市内住院的最高标准)。
4.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企业按《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企业按《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6.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设立的家庭病床,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不予支付范围
1.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
2.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新生儿所用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电炉费、电话费、煤气费等。
3.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护工费、个人生活料理费。
4.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需服务及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按摩费、医学研究费、人体信息诊断的检查费以及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5.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原发性男性不育、妇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