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我市
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 大政发〔1996〕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市矿业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全省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辽政发〔199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检查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彻底取缔近年来我市出现的无证开采、滥挖乱采、非法经营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顿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近年来,随着矿业开发不断发展,局部地区矿业秩序也出现了混乱现象,矿业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市矿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检查整顿内容
1.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越界或违反法规规定采矿的;
3.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4.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5.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的;
6.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规进行采矿或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重大伤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