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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我市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我市
 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 大政发〔1996〕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市矿业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全省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辽政发〔199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检查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彻底取缔近年来我市出现的无证开采、滥挖乱采、非法经营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顿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近年来,随着矿业开发不断发展,局部地区矿业秩序也出现了混乱现象,矿业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市矿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检查整顿内容
  1.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越界或违反法规规定采矿的;
  3.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4.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5.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的;
  6.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规进行采矿或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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