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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失效]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作(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领取《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六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由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第七条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公用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矿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审核。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形成书面意见,并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计划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对未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三)经计划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四)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取水工程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经公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日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还需经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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