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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正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日 大政发〔1996〕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企业,以及与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应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保证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备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专用汽车、停车场地;
  (五)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注册资金为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申请人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以及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运管处审核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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