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大政发〔1996〕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5〕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做好城镇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伍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依法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应尽的国防义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就服从大局,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依法完成上级下达的安置任务。
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系统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为本系统职工总数的0.5-1%。各级政府在下达安置任务时,应适当考虑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能力,对新建、扩建和效益较好的系统可适当多下达安置任务,但总量不突破在职职工总数的1%。需要多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单位,可与退伍士兵实行“双向选择”,安置部门应予以支持。安置任务一经下达,各系统必须坚决执行,并于1996年6月末以前使退伍军人就业上岗。任何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央、省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有关法规相抵触,限制所属单位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采取臣试的办法录用退伍士兵。对安置退伍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试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各级劳动、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安置部门依法做好安置工作,对拒绝接收和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对单位和单位领导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落户工作。大连军分区及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要切实落实各项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