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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 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 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 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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